税务稽查局是不是具备依法查处偷逃税、抗拒追讨欠税款、骗税、抗税案子之外的其它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的职权范围?这也是近几年来几起由税务稽查引起的行政诉讼案子的共同诉争,引发网友热议 。有大力支持原告的,也有大力支持被告方的,见仁见智,令一些稽查员不知所踪 。这篇文章拟从法律解释方法入手,探寻解决有关争论的思路 。
现阶段,针对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而言,有一个绕不过的实际问题是:在目前国家法律框架下,税务稽查局的岗位职责究竟该如何看待和界定?这个问题不确定,很可能会陷入行政诉讼的困境,小编尝试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寻求化解 。
实际的矛盾:税务稽查局一再成为被告方
为有利于深入分析,小编举几个最近出现的相对比较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
案子一:L省某中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称某税务局稽查局对其需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个人行为的依法查处和惩罚超过了职权范围 。该案一审、二审和再审人民法院均认定,被告方未越权执法,裁定原告败诉 。
案子二:A省B企业向人民法院诉称,C县税务局稽查局无权对B企业少申报缴纳税款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惩罚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方在辖区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是履行法定岗位职责,判被告方胜诉 。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方对原告的有关惩罚超过了职权范围 。再审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方具备依法查处B企业少申报缴纳税款及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行为的职权范围 。
案子三:G省D企业将E市税务局稽查局告上法庭,称该局并没有核定征收D企业税款的法定岗位职责 。一审及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依照法律规定核定、征收税款是E市税务局稽查局应履行的法定岗位职责 。目前,此案由最高法院提审,尚未裁定 。
伴随着这一些案子陆续曝光,围绕着税务稽查局岗位工作职责的争论不断升温 。
矛盾的关键:对“专司”的解释不同
议论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专司偷逃税、抗拒追讨欠税款、骗税、抗税案子的依法查处,因此省以下税务稽查局只能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案子(以下简称无权说) 。另一种认为,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不仅具备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案子的岗位职责,还能根据授权依法查处其它税收违法案子(以下简称有权说) 。双方各有理由,令一些稽查员不知所踪 。
在小编看来,两种观点分歧的根源在于,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中“专司”一词的解释或解释不同 。
无权说认为“专司”是指专门掌管,具备排他性,因此稽查局的岗位工作职责仅限于对偷、逃、骗、抗税案子的依法查处,并没有对其它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的管辖权 。有权说认同“专司”是指专门掌管且具备排他性,但认为排除的是稽查局之外的其它税务机关对偷、逃、骗、抗税案子的管辖权 。不难看出,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异源于对专业一词的解释 。
如何看待“专司”:用体系解释法找答案
法律解释的方法一般可以概括为文义解释、制度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相对比较解释 。小编认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最基本的方法 。一般来说,当文义解释能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时,就不需要其他解释了 。但是,当文义解释不能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时,需要用其他解释方法来解释 。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解释中,通过文义解释得出了两个不同的结论 。鉴于这个问题,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无法解释和支持,历史解释和相对比较解释没有意义,客观目的解释可能陷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是检查局职责划分或限制本身存在争议,小边试图用系统解释找到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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