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和税务局哪个大 稽查局是做什么的( 二 )



税务稽查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

首先,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本身来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将两款规定联系起来看,不难发现,如果稽查局的职责仅指对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那么第九条第一款已经明确划定了稽查局的职责,也就不需要再授权由国家税务总局来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即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否则会出现两款规定逻辑上相互矛盾的情况 。

其次,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放至整个税法体系来看 。一方面,从税收征管体系来看,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是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模式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税务局和税务分局一般并不以自身的名义直接参与税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一般由其派出机构税务所或直属机构税务分局负责,税务稽查一般由税务稽查局负责 。

纳税


上述税务机关内部职责划分,通常在各级编办依法批准税务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局设立时明确的职责中体现 。从这层意义上看,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查的职责划分是明确的 。但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也可以依法对纳税人实施日常税务检查,为避免其与税务稽查局职责交叉,需要对二者税务检查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细分 。继2002年10月15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由稽查局“专司”进行明确后,2003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进一步划清了主管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 。

按照该文件规定,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 。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 。自此,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稽查局在检查权行使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厘清 。

另一方面,从现有税务稽查法律规范体系来看,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外,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其授权,先后编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3〕66号)等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省以下稽查局除具有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这一法定职责外,还具有以下三项授权职责:一是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二是牵头统一组织税收专项检查部署,三是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据此,在现有税法框架下,税务稽查职责内容已经由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 。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支持有权说,即省以下稽查局不仅具有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的职责,还能根据授权查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同时承担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稽查局在履行前述职责时,依法可以行使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行使的各项具体执法权限,如税务检查权、税款核定权、税务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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