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保供方案措施 物资保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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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震 上海市人大财经委立法监督处处长
上海防疫攻坚战已坚持了一个多月,广大市民足不出户配合抗疫 。政府调集不少物资配发给市民,同时还收到了全国各地捐赠的很多物资 。众志成城,我们一定会战胜疫情 。但是,在艰苦的抗疫过程中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如个别街道被曝免费发放的保供物资有质量问题,造成了恶劣影响 。那么,政府在做好免费的物资配给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政府采购
防疫期间政府开展物资配给,其前提是要采购物资 。政府采购保供物资动用的是财政资金,就要受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约 。各级政府在开展保供物资的采购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应公开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3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即便是抗疫期间,情况特殊,但对公开透明这个原则不能放弃 。此外,还要做好采购计划的报备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 。由于抗疫的特殊需要,需要对原有的采购计划进行变更的,根据《实施办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报财政部门备案并简要说明理由 。
(二)遴选好供应商
首先,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供应商应为多个,以竞争形式进行,绝对不能搞定向采购,否则就保证不了公正 。其次,参与的供应商要具备资质,职能部门应当源头把关,确保及时有效把具有保供资质的主体纳入供应商名录 。第三,采购人要尽到对供应商应有的审核义务 。某案例暴露出的细节,系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盗用某供应商的印章参与竞标,事实上通过必要的审核是可以查清楚类似细节的 。
(三)应注意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五)项,虽不具有前述四项的情形,但如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是朋友相交过密,则需慎之又慎,采购人员要主动回避 。
(四)要依法、民主地确定采购物资的品类
确定采购需求,换言之就是买什么保供物资,不能单纯地理解为由采购人(某级政府)自行决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种事关民生的采购事项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真正了解居民需要什么,不能想当然地理解我都是为你好,只要我买什么你就收什么,更不能狭隘地理解现在物资紧缺,能买到就万事大吉,不要管我买什么 。举个案列,某街道为居民配送物资,有徽州刀板香腊肉,因为此物是腌制,而且肥肉居多,并不符合上海市民的生活习惯,遭到了大量吐槽 。这就是典型的供需不匹配的案列 。可能采购人也很委屈,但确实是发生了方法错误 。那应该怎么做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实施条例》规定得很清楚,类似项目政府采购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现在每个区、镇、街道都有公众号,都有各种微信群,可以利用现代化手段以电子调查问卷形式收集居民实际需求 。切不可因为急,就忽视了必要的程序,这是法定义务,更是社会主义民主 。相信只要遵循了这样的民主程序,再加上信息公开,市民对相关方面的作为是会非常认可、理解和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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