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保供方案措施 物资保供供( 二 )


(五)严格审核采购物资的质量
政府采购到物资后,还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质量的审查 。采购的物资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以及企业声明的质量标准 。类似于某街道发放某涉嫌侵犯著名商标的食用油,很难说是尽到了物资质量审核义务 。
(六)加强采购主体的统筹
目前,保供物资的采购,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分头开展 。这种模式有利有弊 。利的一面,是各个地方可以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和居民的实际需要进行配给;弊的一面,各个地方各显神通,经济实力强、资源好的,配给能力就强,反之就很弱 。一个超大型都市,一街之隔就可能贫富不均,引起不必要的舆情 。在抗疫的特殊时期,更要树立打统仗、一盘棋的思维 。基层任务很重,在物资采购上区级乃至市级,应当肩负起应有的使命 。加强物资政府采购的统筹,也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接受捐赠
在抗疫期间,上海还接受了全国各地的物资捐赠 。政府接受的捐赠从来源看,有省级,也有市县、甚至是更基层一级 。这些物质捐赠也是受到慈善法规制的 。
慈善法第3条明确,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从这个定义看,即便是政府对政府的捐赠,也属于公益性活动,也要遵守慈善法的规定 。有以下需要注意的事宜:
(一)做好捐赠物资的交接
慈善法没有直接规定政府接受捐赠的形式要件和程序,但可以参照该法第38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参照上面的规定,接受市外捐赠物资,各级政府应当向捐赠方开具收据或证明,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和数量,接受方名称和经办人姓名,接受日期等 。接受物资时,还应清点物资,并做好交接表,双方在物资清单上签字 。以防出现,某地称接受的物资有毁损,而捐赠方却称捐赠物资完好转交的尴尬情形 。
(二)物资的妥善保管
市外捐赠物资,捐赠对象多是本市相关各级政府,但末端目标是广大市民 。从物品的终极使用角度,各级政府实际为捐赠物资的保管人,而不是使用人 。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物资的妥善保管,这种义务是行政法性质的,而不是民事性质的 。义务未尽全,需承担行政责任 。
此外,各级政府还应当做好捐赠物资的及时分发 。
三、保供物资的发放
抗疫期间,保供物资的发放事关基本民生福祉,事关居民对抗疫工作的支持,因此物资发放在有效、及时的前提下,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特定对象优先
首先是老年群体,上海城市人口老年化程度比较高,而老年人相对于年轻人在使用现代信息手段上有明显劣势,依靠自身解决物资保障的困难最多 。其次,是残疾人和重病人员 。再次,还有流浪人员、特殊的群租人员(有的群租人员多人挤住在单套房屋里,缺少炉灶,饮食困难)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这些特定对象,应当作为物资保障的最优先级别,予以特别关注,应与一般配送活动区分开来 。确定、筛选这些特定对象,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摸排清楚,充分掌握工作信息 。
(二)救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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