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
【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推荐阅读
- 公丁香的功效与作用
- 简短的领导生日祝福语
- 牌照能过户给别人吗
- 豆腐怎么做一岁宝宝辅食
- 怎么让羊绒衫缩小妙招
- 煲绿豆粥可以放盐吗
- win10防火墙为什么自动关闭
- 红茶绿茶乌龙茶各有什么好处
- 单机传奇补丁怎么弄?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