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姜先生在某某电脑科技公司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可是仅使用了半年左右电脑就坏了 。今年4月25日,姜先生将电脑送某某电脑科技公司维修 。7天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将修好的电脑交达顺托运部托运给姜先生 。次日,托运部就电话通知姜先生前往取包裹,可是等姜先生到托运部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 。此后,就赔偿事宜,姜先生拿着电脑购买发票与托运部开具给某某电脑科技公司的托运单,在托运部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之间来回奔波多次均无果 。无奈之下,6月12日,姜先生遂将达顺托运部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达顺托运部辩称自己只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发生了业务关系,与姜先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则认为已将修好的电脑交达顺托运部托运,自己已完成义务,电脑丢失与己无关,概由托运部负责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某某电脑科技公司赔偿姜先生电脑损失5700元人民币,达顺托运部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
法律分析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
其一,将修好的电脑交回姜先生是某某电脑科技公司的法定义务 。姜先生将电脑交由某某电脑科技公司修理,在姜先生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姜先生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之间返修电脑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姜先生是定作人,某某电脑科技公司是承揽人 。作为承揽人,某某电脑科技公司负有交付工作成果的法定义务,具体体现为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必须将修好的电脑交付回给姜先生 。
其二,达顺托运部基于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对姜先生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对方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达顺托运部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合同的当事人分别是达顺托运部与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因此,未能履行交付电脑义务的达顺托运部,应向债权人某某电脑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其三,托运部丢失电脑应由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向定作人姜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修好的电脑)交付给定作人姜先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姜先生自己来公司取回电脑,二是由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将修好的电脑交第三人转交给姜先生 。而本案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将修好的电脑托运回姜先生,就是属于第二种交付方式 。但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将修好的电脑交托运后,并不意味着其交付义务已完成,只有等姜先生从托运部取回电脑交付行为才算真正结束,在此之前,作为承揽人,某某电脑科技公司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达顺托运部因遗失了包裹致使无法向姜先生交付电脑,属于“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范畴,因此,相对于姜先生而言,作为债务人的某某电脑科技公司应当向债权人姜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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