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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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依法作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 , 出席法庭审理 。为认真履行辩护职责 ,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 , 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XXX胸腰部有外伤史 , 无法排除本次损伤是由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可能性
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伤检)字[2020]215号鉴定书载明:伤者腰胸部有外伤史;影像学资料显示:右侧4-7肋新鲜性骨折、胸12 , 腰2新鲜性压缩性骨折 , 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5.9.3b之规定 , 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首先 , 根据此鉴定报告无法证明上述骨折是由被告人XXX的加害行为所致 , 被害人XXX本身具有腰胸部的外伤史 , 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的前提下 , 不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
其次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 其4.3.2规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 , 即二者作用相当的 , 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 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 , 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 , 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 , 均鉴定为轻微伤 。鉴定报告中载明的腰胸部多处新鲜性骨折损伤程度确实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5.9.3b之规定 , 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但是并没有具体载明被害人XXX腰胸部具体的外伤史且在此次损伤中既往伤/病所发挥的作用 。
综上 , 根据鉴定报告内容 , 在无法具体查明腰胸部外伤史以及外伤史在本次损伤作用的前提下 , 不能排除上述腰胸部新鲜性骨折处以前曾经受过外伤甚至是骨折的可能性 。且在鉴定报告无法或没有载明被害人既往腰胸部外伤史对此次损伤发挥何种程度作用时 , 根据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 , 不宜直接认定被告人XXX对腰胸部一二级轻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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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发后至被害人XXX住院 , 长达24小时 , 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XXX与证人戚欣大(XXX配偶)的询问笔录均载明 , 案发日为2020年9月11日18时左右 。案发日当晚被害人已经报警且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 。2020年9月12日17时左右 , 被害人因腰胸部疼痛住进北海医院 。根据二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 , 其一 , 被害人XXX于案发当晚在警方出警的前提下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 , 说明当时并未出现损害后果 , XXX本人也无明显的疼痛感 。其二 , 案发当晚距离被害人XXX去北海医院就医的时间长达24小时之久 , 在这24小时之内无法排除最后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为被害人本人自身抑或第三人所致的可能性 。
综上所述 , 被害人XXX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追究被告人XXX任何法律责任 , 证明当时并未出现腰胸部骨折的实害后果 , 至少当时被害人自己都认为没有发生较为严重的实害后果 , 在此前提下 , 被害人于案发后长达24小时就医 , 无法证明相应的实害后果与24小时之前被告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且从常理上分析 , 被害人XXX案发时年龄已为60岁并发生多处骨折 , 当时就应该无法行走 , 至少有明显的疼痛感并及时就医 , 但案发后被害人将近24小时才去就医 , 这本身就说明其伤害后果并非被告人行为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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