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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 , 本辩护人认为 , 首先 ,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被告人XXX行为不足以导致腰胸部多处骨折的实害后果 , 不应被视为刑法所评价的具有现实危害性的加害行为;其次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 对被告人定罪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然而 , 本案现有证据不但无法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而且无法排除本次损伤是由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可能性 。最后被害人XXX对自身伤情的加重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敬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XXX判处无罪 。谢谢!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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