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前款所称单位 ,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商业房用交土地使用税吗】 ?。ㄒ唬┕一亍⑷嗣裢盘濉⒕幼杂玫耐恋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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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伎教詈U蔚耐恋睾透脑斓姆掀恋兀?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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