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 ,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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