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品牌商标 店铺取名测分网

极目新闻采访人员 李贤诚
使用了数十年的店名 , 却被控告“商标侵权” 。从2022年9月下旬开始 , 云南昆明有6家餐馆陆续收到法院的传票,因为他们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被用“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某起诉 , 要求每家店铺赔偿5万元 。
受访者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11月27日,极目新闻采访人员实地走访看到,这些被起诉的店铺招牌上均带有“眼镜”二字,且标注为十几二十年的老店 。而这些店名的由来 , 均是因为老板佩戴眼镜 。这些老板均认为,包某某此举属于碰瓷行为,他们将积极应诉维权 。
对于此类的商标维权行为 , 有知识产权专家曾表示 , 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 , 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 。
法院传票(受访者提供)
餐馆店名含“眼镜”二字被控侵权
连日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纠纷引发舆论持续热议 。近期,云南昆明有6家餐馆也因商标问题陷入了类似的纠纷中 。
中国商标网显示“包某某”所注册商标
11月27日,极目新闻采访人员采访了解到 , 昆明6家餐饮店于9月下旬开始 , 陆续收到法院的传票 , 因为他们店名中含有“眼镜”二字,被“眼镜”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包某某起诉 。
“眼镜粑粑”店主自己注册的商标
被告“眼镜粑粑”店老板杨先生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包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眼镜”商标标识的店招、门头,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识 。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 还要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眼镜”商标详情(来源:中国商标网截图)
“黄瓜营眼镜烧烤”“胖眼镜海鲜烧烤”等被起诉的老板也告诉极目新闻采访人员,他们收到的传票、起诉书内容基本一致 , 只是店名不一样 , 每家店均被要求赔偿5万元 。黄瓜营眼镜烧烤店老板张先生还表示,由于他旗下一共有三家店铺,店名中均包含“眼镜”二字,这次他收到了三份起诉书,一共被要求赔偿15万元 。
胖眼镜烧烤店铺
“我们家最开始是在街头摆摊卖烧烤,隔壁摊的老板跟我一样也戴着眼镜,因为我比较胖,而他比较瘦 , 所以前来吃饭的顾客都习惯称呼我为‘胖眼镜’,慢慢地,就叫将这个绰号当作店名了 。”胖眼镜海鲜烧烤店老板唐先生向采访人员描述了店名的由来 。
黄瓜营眼镜烧烤店铺
多家店铺使用此名二十来年
极目新闻采访人员采访多位店铺老板了解到,他们之所以给自家店铺取名带有“眼镜”二字,均是因为与其外貌特征有关,他们全部都戴着眼镜 。此外,这些店铺开业至今大都有二十来年 , 时间最久的“眼镜粑粑”店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营业 , 期间一直未曾变更过店名 。而眼镜粑粑、黄瓜营眼镜烧烤、胖眼镜海鲜烧烤的经营者也都注册过相关商标 。
27日下午 , 极目新闻采访人员用原告包某某的名字在中国商标网查询发现,其其自1998年开始不断注册与“眼镜”相关的商标,不过,目前其部分商标处于“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的状态 。
而“眼镜”这一商标是包某某在1998年9月29日提出申请 , 2000年5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使用项目包括餐厅和餐馆,目前其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采访人员在商标网中发现,商标详情页均标有“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红字提示 。
对此,有律师向极目新闻采访人员解释 , 若商标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则说明有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商标,不过该商标依然有效 。至于中国商标网提示“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商标变动频繁,有些数据更新不及时,标注提示是为了规避风险 。
另据云南本地媒体报道,在搜索引擎输入原告包某某的名字,网页显示出数十条相关起诉,涉及四川、福建、广西、陕西、湖南等多地 。但这些案子中,有的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 , 有的则是判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至6000元不等 。
对于此次面临的商标纠纷,上述被起诉的昆明餐馆老板们均认为包某某属于“碰瓷行为”,他们表示将积极应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属于自己的权益 。
眼镜粑粑店铺(受访者供图)
律师:“眼镜”作为商标的属性不强
据了解,昆明此次“眼镜”商标纠纷案已于11月19日开庭 , 不过审判结果还未公布 。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告诉极目新闻采访人员,如果有商户恶意使用包某某注册的商标,且商标图案、字形与其注册的商标相同或高度相似,就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但如果其他商户没有在其注册的类别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或虽然也在其注册的类别使用,但是没有突出、特别强调使用 , 仅仅是店铺名称中一个词,比如“黄瓜营眼镜烧烤”,则不构成侵权 。因为店家并未突出眼镜二字 , 此时的眼镜只是一个日常用语 , 其作为商标的属性不强,而且“黄瓜营眼镜烧烤”与包某某注册的眼镜商标也有较大区别,不会导致混淆,因而不构成侵权 。
在柴欣律师看来,如果有商家使用的商标与包某某注册的眼镜商标相同,而且也在同一类别,但如果其使用的时间比原告注册的时间还早,也不构成侵权 。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也向极目新闻采访人员表示,商标权人注册取得商标后,即享有相关知识产权 , 可以排除他人在某个商品类别中的无偿使用,并要求支付侵权费用 。不过,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中含有“眼镜”字样的商家,应不属于侵权 。被告商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实际使用“眼镜”字样在先、已获得含有“眼镜”字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异议等方式进行反驳 。
对于此类的商标维权行为,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 , 虽然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 , 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 。对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义的商标 , 其维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扩权”或搞“普遍撒网”,否则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不利影响 。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有悖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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