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从什么时起享有民事权利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 。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 。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自然人从什么时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因为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不可转让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
综上所述,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十四条
【自然人从什么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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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
中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 。
“在医学上以呼吸行为的开始,作为生存的证明,是否继续生存,与权利能力之开始无关 。”胎儿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瞬间死亡的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这是关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
2、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此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民法上的自然人死亡分为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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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特征:
1、统一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
2、平等性 。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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