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与继子的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 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 , 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 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 。继子未成年时 , 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样 ,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 , 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 , 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 , 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 , 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 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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