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最高院再审 2018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1、对再审裁定当事人能否上诉   经法院主持调解 , 该案以调解结案 。结案后 , 张某认为该调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 违反了自愿原则 , 因而申请再审 。张某的再审申请经审委会讨论后 , 决定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经再审发现 , 张某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理由不成立 , 且该案调解协议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故拟作出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 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但对该裁定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不享有上诉权 ,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 , 即: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裁定再审后 , 经审理发现申请再审人提出的调解违法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 , 且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 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 ,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应当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显然 , 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不属于可以上诉的情形 。该条是关于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再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特别规定 。
2、哪些情况能引发再审程序   法院院长发现 , 提交审委会 最高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 ,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 最高检发现法院 , 检察院发现法院 当事人提起 应当再审:有新证据 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 原来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没经过质证的 证据法院经申请未调取的 适用法律错误的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该回避没回避的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遗漏请或者必须参加的当事人的 有种情况 可以再审 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 搜一下:哪些情况能引发再审程序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什么情况最高院再审 2018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条 , 条 , 条 。行政诉讼法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 ,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 , 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 , 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 ,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4、当事人不服判决可申请再审几次   当事人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民事判决 , 裁定不服的 , 可以申请再审 ,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 , 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 , 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 , 仍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 ,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认为有错误的 ,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 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 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 , 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 , 仍然认为原生效判决错误的 ,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认为有错误的 ,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 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当事人只可以申请再审一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如果对生效的民事判决 , 裁定不服的 , 可以申请再审 , 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 ,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 , 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 , 如果当事人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 , 仍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 , 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 或者说 ,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 在审理 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 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3. 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司 , 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 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 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 , 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4.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 当事人通过民事司 , 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 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上诉可以1次 。二审终审 。二审后产生生效裁判 。如果还不服 , 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 不过一般启动不了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 , 但对于离婚案件除外 。
5、再审案件可以二次申请再审吗   如果是不服终审判决 , 可以申请再审(第一次申请); 如果你已经申请过一次再审了 , 那么对再审结果不服时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不可以第二次申请再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 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 法院不受理 。但是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 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
6、“在再审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 , 原则上法院应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   此种说法错误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条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的 , 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因此 , 在再审中 , 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 , 增加新的诉讼请 , 都不是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因此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 此说法不对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的 , 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因此 , 在再审中 , 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请 , 不属于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 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调解 。要注意的是 , 《民诉意见》第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 , 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或反诉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的 ,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这一点与问题中的说法比较容易混淆 , 应当注意这是在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 而非审判监督程序 。热心网友 | 的回答有见地 , !!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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