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 , 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 , 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哪些不能当彩礼】(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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