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过庭审后在原审判决中未作认定,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但二审法院指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的情形 。
争议焦点三则为华宇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鹅厂出品”“猫厂出品”“狼厂出品”等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华宇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和二审诉讼阶段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注册的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商标分别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根据腾讯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鹅厂”“猫厂”“狼厂”在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公众中已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和百度公司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 。
华宇公司在其核准经营范围之外的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和第42类中与互联网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多件分别与腾讯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及百度公司具有指示对应关系的“鹅厂出品”“猫厂出品”“狼厂出品”商标,以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国内外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腾讯公司等知名企业商誉,通过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 。
综上,华宇公司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审判决遗漏该项诉讼理由,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腾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
【腾讯鹅厂出品商标被抢注】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以及撤销关于诉争商标“鹅厂出品”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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