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减刑后的刘西洋被刑释回家 。妻子早已离他而去,看着眼前两个孤苦无依的孩子,他抱着他们失声痛哭 。后来,他和孩子做了DNA,给他们上了户口 。他在姐姐卖轴承的店铺里上班,维持着全家人的生计 。
出狱后,刘西洋四处寻找受害女子韩某的下落,想让她再次指认一下,当初是不是他抢的她的包 。终于,他辗转找到了韩某 。
【男子被控抢劫获刑7年 服刑时写血书喊冤 受害者作证非他作案】2016年1月20日,刘西洋和两名朋友来到韩某家里 。韩某出示的一份证明称:“我韩XX今天见到了刘西洋本人,证明他不是2008年3月22日抢我包的人 。”
韩某出具的书面证明
当天,刘西洋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
在一段1分25秒的视频中,韩某称,上述证明是自己出具的 。同时,韩某还称,当初抢她包的人不是刘西洋,“那人比他矮 。”
韩某的笔录
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韩某称,自己出具的那份证明和视频的录制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是实事求是的 。
2016年5月17日下午3点左右,刘西洋聘请的两名律师在临清市一家商务酒店里,对韩某做了一份调查笔录,并同步录音、录像 。
韩某在笔录中称,当时抢包的人“个子挺矮的,在1.7米以下,皮肤黑” 。
律师问,刘西洋释放后是否找过她 。她说:“找过我,他问我见过他吗,是否认识他 。我说没见过,之前根本就没见过面 。他找到我那天才第一次见面,才知道他是刘西洋 。”
律师又问:“刘西洋被释放后找到你,你还有没有印象当年是他抢了你的钱吗?”
韩某说:“我见到刘西洋,我认为他不是抢包的人,刘西洋的身高明显要高于当年抢我包的人 。还有,刘西洋比当年抢我包的人的皮肤要白 。”“抢我包的人,身高、肤色的特征很明显,个矮、皮肤黑,这个我永远都忘不了 。”
同年8月1日,律师在韩某家中再次对她做了调查笔录,她的回答几乎与第一次相同 。
有了这些证据后,刘西洋将其提交给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前后陈述相悖,案子不足以推翻
2020年12月下旬,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给刘西洋的一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称,刘西洋不服聊城市中级法院那份刑事裁定书,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
该通知书说,关于刘西洋提出的原审仅靠两份证据认定他参与抢夺、没有同案犯供述印证的申诉理由,经查,在案证据有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因此,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关于刘西洋提出的抢夺罪一案的被害人韩某否认他是作案人,可以证明他没有参与抢夺的申诉理由,经查,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给韩某做了辨认笔录,她指认7号照片(刘西洋的照片)为抢包人 。申诉期间,聊城市公检法三家百思特网办案人员又向韩某核实了案件情况,她再次确认案卷中7号照片(刘西洋的照片)为抢包人 。韩某后来向刘西洋提供的材料,与她之前的陈述相悖,且无证据证明、无合理解释,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不足以推翻原裁定 。因此,刘西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给刘西洋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该院审查认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那份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刘西洋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
4月1日,刘西洋告诉采访人员,这样的回复,他不满意,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继续申诉 。据悉,目前此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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