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6、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请求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 , 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 ,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7、股东行使退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 , 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 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 ,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 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 , 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 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 ,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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