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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审查后续程序的规定 。为了做好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草案审查的后续工作,开展政府规章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从审议、签发、公布、备案、解释、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清理等方面作了八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前应当履行相关报告程序,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说明,其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补充;二是规定了立法项目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命令或签发议案,审议未通过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者终止该立法项目;三是规定了规章公布的刊载、规章解读稿的拟定、普法宣传等工作的开展;四是规定了规章备案的主体和程序;五是规定了规章解释的作出主体及程序;六是明确了规章配套规定的作出主体及时间,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规章施行之日起1年内制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七是规定了需要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八是规定了规章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的情形,要求市人民政府至少每五年对规章组织一次全面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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