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 )


产品包装标注不合规
2016年,原告杨某龙从被告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14盒“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每盒单价48元,共计支付价款672元 。同日,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收据》 。“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的外包装上载明了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号、保质期、生产日期、营养成分等信息 。其中配料载明:花生、芝麻、白砂糖、麦芽糖、青稞、起酥油、食盐、食用香精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食品使用“起酥油”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问答》第29条第2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3项、第52、53条,第67条第9项、第71条第3款规定 。被告销售的食品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未尽到提示警示患冠心病、心血管疾病患者等义务,可导致患者患病几率,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 。随后,杨某龙将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货款672元、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原告6720元 。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食品“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的外包装上载明食品配料中含有起酥油,根据《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问答》规定,配料中含有以氢化油和(或)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植脂末和代可可脂等,应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被告销售的“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未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问答》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的规定,属于不安全食品 。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销售不安全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遂依法判决:一、由被告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某龙货款672元,并支付赔偿金6720元,合计7392元;二、原告杨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有限公司“春城印象”牌臧家青稞酥14盒;如原告杨某龙退货缺少,则按每袋48元扣减应退货款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昆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


食品安全问题
与每个人的生活
息息相关
接下来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希望能对广大消费者
有所帮助
法律法规码住学起来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网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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