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新进展( 二 )


一直以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被欧美主导,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处于被动位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有助于打破这一局面 。包含中国、日本、韩国等15个成员方的RCEP由东盟10国提出,涵盖29.7%的全球人口,经济规模占2019年全球经济总量的29.3%,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 。RCEP有助于推动解决数据确权认证,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政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话语权;同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升级和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定;对于推动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实现数字贸易的全产业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数字贸易规则的欧美模板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正通过区域贸易协定、WTO多边框架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制定和完善,而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凭借自身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建立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规则体系,掌握着数字贸易规则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美国通过其主导的TPP、USMCA等贸易协定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美式模板”;而欧洲则通过TTIP等协定建立了对应的“欧式模板” 。
美国数字贸易发展起步早,基础设施完善,数字技术等相较于其他国家均处于领先地位 。同时,美国也是最早将数字贸易从数字经济中分离出来的国家,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引领者、相应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和设计者 。美国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美国数字贸易意志和优势的规则基本成型 。在既有WTO的框架下,美国积极推动双边谈判以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巩固自身数字贸易优势 。2017年美国在提交的《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数字贸易内容包括倡导数据传输永久免关税、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推崇网络开放等 。二是夯实理论研究并界定数字贸易的内涵与范围 。美国不仅率先划分数字贸易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范围,更为数字贸易规则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始终走在世界前列 。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中率先界定了数字贸易的定义和范围,并为如何核算奠定基础 。2014年,又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中将国内贸易纳入其中,拓宽数字贸易范围 。2017年《数字贸易关键壁垒》进一步将互联网中的销售和在线服务、全球价值链中的数据流等都纳入数字贸易的范畴,数字贸易概念更为宽泛 。三是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并主导贸易谈判 。凭借数字贸易发展早的优势,美国在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具有极强的话语权,主导贸易谈判以使得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符合美国的切身利益 。通过在WTO框架下的多边会谈、双边贸易谈判、多边和区域谈判来构建新的数字贸易协定或规则体系,其中TPP便是美国利益优先的集中体现 。
欧盟拥有欧洲最大的数字贸易市场和数字贸易规模,主要通过制定相关的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来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从而带动欧盟经济的快速发展 。欧盟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打造欧洲数字单一市场 。2010年,欧盟在《欧洲数字议程》中提出要打造数字单一市场的目标 。2015年,欧盟又在《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中进一步提出要打破数字市场壁垒,构建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 。二是注重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保护 。在欧盟制定的《数据保护指令》(1995)中,明确要求个人数据禁止向达不到欧盟标准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输送,同时相关数据需要第三国建立数据保护机构,且经过其登记后才能运营使用,特定条件下,隐私数据的使用还需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2017年欧盟通过了《数字贸易战略》报告,明确表示反对数字贸易保护,禁止强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强调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保护 。三是缺乏独立且完整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 。尽管发展数字贸易是各国的共识,但欧盟本身由多个国家构成,各国的诉求与利益不尽相同,因而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尚存分歧 。在欧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与数字贸易相关的规则大都散落在不同的章节,缺乏完整且系统的总结,难以适应不断演变发展的数字贸易需求 。

推荐阅读